IT之家 12 月 27 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12 月 26 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9 号 —— 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遵循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相关要求,结合商业火箭领域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对明显技术优势、阶段性成果、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及市场空间大等四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阶段性成果被明确为:“在申报时至少实现采用可重复使用技术的中大型运载火箭发射载荷首次成功入轨”。
上交所指出,中大型可重复使用火箭是商业航天领域的核心发展方向,成功发射载荷是火箭具备运载能力和商业化价值的有力验证。这一里程碑不仅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也推动了我国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建设,符合我国《推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安全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 年)》关于商业运载火箭建设的发展方向。
以下为本次新规全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9 号 —— 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更好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优质商业火箭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鼓励商业火箭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快推进商业航天创新发展,主动服务航天强国战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火箭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本指引简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应当属于国家商业航天领域科技创新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范畴,主营业务为商业火箭自主研发、制造和提供航天发射服务。承担国家任务、参与国家工程项目的商业火箭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商业火箭领域持续开展研发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并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或者取得重大研发成果。
发行人应结合商业火箭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和发展趋势,合理审慎论证并披露其在不同技术路线的产品掌握情况、核心技术产品及关键部件自主研发、运载能力及一箭多星能力、可靠性、成本等技术先进性指标、火箭发动机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情况,以及技术的实用性和量产能力,证明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第五条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或产品应处于持续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在申报时至少实现采用可重复使用技术的中大型运载火箭发射载荷首次成功入轨的阶段性成果,且后续技术方面不存在影响承担发射任务的重大不利事项。
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路线特点,结合研发阶段及转化成果、火箭发射次数及成功率、不同技术路线下关键里程碑节点等因素,合理审慎论证并披露符合阶段性成果要求。
第六条 发行人在商业火箭的研发、制造过程中应具备相关承研承制资质,在商业火箭发射前应取得发射许可。
第七条 发行人应在商业火箭领域行业地位突出,排名靠前,在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取得相关市场主体的较高认可。
第八条 发行人的商业火箭业务或产品目标市场清晰,现实或潜在需求大,在研发进度和关键指标方面具有突出市场竞争优势,市场空间大,未来成长性强。
第九条 发行人应制定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商业化安排,支持商业火箭业务或产品从技术验证到规模运营,不存在主要业务或产品商业化生产销售预期明显不足等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准确披露主要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情况及其技术先进性,发行人所处发展阶段,产品研发进展及阶段性成果,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情况,行业地位,预计市场空间,未来商业化路径及安排,以及是否获得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等信息,充分揭示研发失败、未能如期实现商业化或生产销售不及预期等风险。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的科创属性、阶段性成果、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情况、市场空间大、明显技术优势、商业化生产销售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关注认定依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照本指引申报科创板,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科创成长层、企业科创属性评价、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自律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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